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实施意见》(浙科发外〔2019〕111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3〕5号)、《绍兴市共建研究院强基提能造峰三年行动计划》(绍科创办发〔2022〕4号),加快推动我市共建研究院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实际,修订了《绍兴市共建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实施意见》(浙科发外〔2019〕111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3〕5号)、《绍兴市共建研究院强基提能造峰三年行动计划》(绍科创办发〔2022〕4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修订建设总则。将原有的总则进行分层细化,明确研究院基本条件、引进重点以及管理体系,特别是对新引进研究院要加强事前论证和科学评估,明确建设目标和要求,并向市科技局提交备案报告。二是增设主要职责。压实具体责任,分举办单位、执行单位、主管单位三个层面规范各自职责。共建双方作为共同举办单位,负责研究院的总体方向;执行单位负责制定研究院的具体方向;强调“谁引进、谁主管、谁负责”,明确科技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研究院进行业务指导。三是增设运行模式。细分为理事会决策、院长负责制、市场化运行,研究院主管单位负责指导财政年投入大于2000万元的研究院成立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研究院院长为建设发展第一责任人,对研究院人事、财务、薪酬、资产等管理负总责。四是实行分类管理。对引进的共建研究院进行细化,根据财政支持力度和研究应用方向分为四类:重大战略型、产业引领型、转化孵化型、科技服务型。五是完善政策支持。明确研究院扶持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支持研究院建设重点平台并给予相应免税政策及奖励补助,赋予研究院充分自主权。六是健全绩效评价。市级层面由市科技局牵头每年对全市面上研究院开展绩效评价。各地主管部门根据与研究院签订的协议每年开展个性化绩效评价。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薛智贞、李佳蓓
联系方式:0575-89175677、0575-8522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