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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653/2020-011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20-04-3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字号: 绍市科〔2020〕19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5-2020-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30 17:06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单位:

《绍兴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30日



绍兴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绍兴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围绕我市“双十双百”集群制造培育,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考核评价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属地区、县(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进行申报建设,也可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申报建设。

第五条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企业牵头申报的不低于4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的材料由建设(依托)单位填写,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高等院校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一)考察核实建设(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四)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建设(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和培育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名称采用“绍兴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应建立健全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建设(依托)单位要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建设(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建设(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产学研合作与交流,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强化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积极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第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由建设(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每2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优先列入全市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库。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并在项目申报、人才评价、荣誉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建立市重点实验室失信处理机制,对申报建设过程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档案。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绍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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