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工作考核及绩效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15日
绍兴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工作考核及绩效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绍兴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工作绩效,根据《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19〕10号)、《绍兴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办法》(绍市科〔2020〕 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入驻绍兴科技大市场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转移中心、中介机构)纳入本办法考核。
第二章 工作考核
第三条 工作考核涵盖全体入驻机构,根据入驻机构日常工作进行分类考核。考核实行评分制,分A、B、C、D四档,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A档,70(含)—85分为B档,60(含)—70分为C档,60分以下为D档(不合格)。考核标准及分值设置详见附件1。
第四条 根据工作考核结果,对服务平台和转移中心分档拨付工作经费,A档全额拨付年度工作经费;B档拨付80%;C档拨付60%;D档不予拨付。
第五条 工作考核结果为D档的,对服务平台和转移中心取消当年度参加绩效奖励、技术交易额奖励资格,解除协议并清退出科技大市场;对中介机构不予续约并清退出科技大市场。
第三章 绩效奖励
第六条 绩效奖励对象为服务平台和转移中心,实行评分制。分值设置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七条 根据实际得分,按照400元/分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技术交易额奖励
第八条 技术交易额奖励对象为服务平台和转移中心,按其当年度促成的技术交易额另行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承接技术转移的主体需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属技术开发或转让类,经省级机构认定登记。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入驻机构满半年后参加考核奖励,每年进行1次,一般在12月前完成。
第十一条 采取自评与会评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入驻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打分,结果经公示后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原《绍兴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绍市科〔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工作考核标准、评分标准、申请表等.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