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产业研究院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研究院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根据《绍兴市引进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绍市科〔2019〕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引进共建的产业研究院均纳入本办法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坚持创新型、导向性、规范性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研究院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含创新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引育、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定量评价设属地研发经费支出、技术交易额、授权发明专利和在绍研发人员数等4个基础性指标和平台建设、科技奖励、项目孵化和人才引进等4个加分指标,基础性指标根据完成情况排名赋分,加分指标根据完成情况赋分。
第六条 定性评价由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研究院协议完成、日常运营、取得业绩等情况作出评价,并分档赋分。
第七条 研究院对有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虚报、瞒报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 研究院在绩效评价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的,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一票否决”事项、科研诚信等问题的,直接以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研究院绩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研究院引进满1年后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条 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报送材料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公布。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综合得分排名前20%(含)的研究院为优秀,排名20%—50%(含)为良好,排名80%(含)以后且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属地定性评价得0分的,直接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本绩效评价办法具体由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研究院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创新型城市建设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研究院,市、区(县、市)两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资源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当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研究院,市、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研究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研究院降格、整合或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