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绍政发〔2019〕10号),保障政策落地,现将实施细则汇总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5月28日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实施实施细则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一条)
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二条)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5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扶持标准
(1)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时,拥有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的,奖励5万元;
(2)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时,拥有1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的,奖励4万元;
(3)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时,未拥有Ⅱ类及以上知识产权,仅有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的,奖励3万元;
(4)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首次入选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首次入选且当年新认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2.扶持标准
首次入选且当年新认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2)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政策条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市定境内外重点科技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 展位费、人员费列入上级补助的,实行差额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参加由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内重点科技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展位费列入上级补助的,实行差额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2)对参加由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外重点科技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并分区域给予人员费补助,其中亚洲国家每人补助1万元,其他国家每人补助2万元,参展人员数量按实核定,每家企业最多4人。展位费、人员费列入上级补助的,实行差额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3)展会名单以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制定通知或文件为准。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科技部门组织参展的通知或文件;
(4)展位费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参展合同(协议)或展位费确认书等资料相关复印件;
(5)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含出入境签章页)及参展期间照片(国内展会不提供);
(6)上级补助的展位费、人员费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关于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三条)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扶持标准
国家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经信、科技部门提供);
(2)国家或省发改、经信、科技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发改、经信、科技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相关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40万元奖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经信、科技部门提供);
(2)国家或省经信、科技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经信、科技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相关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政策条款: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2.扶持标准
按获得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不包括获得上级资助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发〔2014〕114号)文件精神及责任书规定的约定分期配套到位。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文件、责任书;
(3)省级资助资金财务入账凭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关于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四条)
(一)政策条款: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获得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2.扶持标准
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认定文件;
(3)当年省级科技财政专项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并已获得上级科技部门国外研发机构收购补助。
2.扶持标准
按获得上级科技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最高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省科技部门当年公布的收购国外研发机构项目名单文件;
(3)当年省级科技财政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扶持标准
对经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国际合作基地奖励100万元,对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奖励20万元;同一国际合作基地奖励金额以获得最高奖励额度为限。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五条)
政策条款: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以统计局提供名单为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名单为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1号 ),已经享受的不重复奖励。
2.扶持标准
(1)3%≤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4%,且5%<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的,奖励研发投入的3%,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3%≤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4%,且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奖励研发投入的6%,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4%≤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5%,且5%<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的,奖励研发投入的4%,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4%≤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5%,且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奖励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5%,且5%<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的,奖励研发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5%,且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奖励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实际研发投入(以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同级统计部门核定研发费用中较小的金额为准)占实际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比例,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研发投入(上年研发投入以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或审计报告为准)增长比例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关于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六条)
政策条款:对企业研发成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扶持对象
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企业。
2.扶持标准
对企业研发成功国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研发成功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3)所在地经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七、关于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七条)
政策条款: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推进科技创新券在市域范围内通用通兑。市财政对提供服务的市级创新载体、社会科研平台,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1.扶持对象
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市级社会科研检测资源开放共享示范实验室。
2.扶持标准
按兑付总额给予3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上年度兑付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兑付项目清单、每个项目兑付额以及兑付总额等)。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内容应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补助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八、关于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八条)
政策条款:实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启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2个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坚,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支持。
操作细则:按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每年的申报指南(通知)操作。
九、关于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九条)
(一)政策条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不少于5年。
1.扶持对象
(1)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设立的科研机构;
(2)新建的科研机构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扶持标准
新建研究机构按照《绍兴市引进共建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管理,符合条件的给予经费扶持:
(1)在绍新设立的科研机构,需引进3个(含3个)创新团队以上,引进人员中至少有3名在全国同专业、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2)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机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运营、项目、条件建设等经费扶持,连续扶持时间不少于5年,与各级政府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需包含科研项目、仪式设备购置、专家团队引进、办公及科研用房建设等情况);
(3)中试产业化项目、引进创新团队、专家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
(4)上年度建设进度完成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一年不提供);
(5)上年度经费使用审计报告(第一年不提供)。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
(2)经所在地政府审批、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内容应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3)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关于加快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十条)
政策条款: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1.扶持对象
由龙头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牵头申报,并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
2.扶持标准
每家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省科技厅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十一条)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20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10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二、提升孵化服务水平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十二条)
(一)政策条款: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1)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第十二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培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时需入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视为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件;
(3)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该企业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入驻合同与认定当年的房租发票(免房租的可由水电费发票代替)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获得浙江省科技厅绩效考评优秀的省级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按获得的省级优秀众创空间奖励金额给予1:1奖励,第十二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3)当年省级科技财政专项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三、关于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十三条)
(一)政策条款: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与所在地科技大市场管理部门签订入驻协议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
2.扶持标准
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制定《入驻机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及最高10万元绩效奖励。
3.申请材料
(1)科技大市场入驻协议;
(2)所在地科技管理考核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对相关入驻机构进行考核;
(2)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经所在地政府审批、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内容应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考核结果、资助金额等)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通过其促成的技术交易,按技术交易实绩的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1)与所在地科技大市场管理部门签订入驻协议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
(2)仅限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类技术交易。
2.扶持标准
对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服务平台、转移机构按其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与所在地科技大市场签订的入驻协议;
(3)技术交易双方出具的促成证明或技术中介委托协议;
(4)技术交易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四、关于完善科创金融体系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十四条)
(一)政策条款: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须在当年与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商标权质押合同;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标权质押合同须进行质押登记。
2.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商标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其商标权质押金额占质押(担保)物总额比例所对应的实际放贷金额计算:
(1)放贷额在500万以下(含500万)的,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放贷额在500万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标权质押合同和商标权质押贷款登记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 100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扶持标准
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 100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贷款合同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政策条款: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须在上一年度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专利保险合同;
(2)所涉专利保险险种须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
2.扶持标准
专利保险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上一年度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单(供审阅)、复印件;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险发票(供审阅)、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五、关于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十五条)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申请成本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1000元。
1.扶持对象
(1)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证书上授权公告日为准);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3)专利权人须为在绍兴市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4)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须在绍兴市区范围内。
2.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申请成本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1000元。
3.申请材料
(1)授权专利奖励登记表(职务类)(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专利证书原件,审核后返还;
(3)专利证书复印件(正反两面);
(4)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据、对应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证明及相关发票;
(5)官费缴费凭据、代理机构发票的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的费用补助。
1.扶持对象
(1)通过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并在上年进入到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以目的地国家受理通知书公告日为准);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3)专利权人须为在绍兴市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者身份证(户籍)地址在绍兴市区的市民;
(4)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须在绍兴市区范围内。
2.扶持标准
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的费用补助。
3.申请材料
(1)PCT专利申请补助登记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PCT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目的地国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后返还;
(3)PCT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目的地国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据及相应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政策条款: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6年、9年、15年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5000元、11000元。
1.扶持对象
(1)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6年、9年、15年的且当前有效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3)专利权人须为在绍兴市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者身份证(户籍)地址在绍兴市区的市民;
(4)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须在绍兴市区范围内;
(5) 自授权以来,专利权人未发生过变更(企业更名除外)。
2.扶持标准
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的第6年、9年、15年,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5000元、11000元奖励。
3.申请材料
职务类的应提供:
(1)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登记表(职务类)(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专利证书原件,审核后返还;
(3)专利证书复印件。
非职务类的应提供:
(1)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登记表(非职务类)(由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提供);
(2)专利证书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审核后返还;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权人有效的个人银行结算账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政策条款: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获奖专利需第一专利人为我市法人或自然人,不重复奖励。
1.扶持对象
(1)该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浙江省专利奖;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3)申请人须为在绍兴市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者身份证(户籍)地址在绍兴市区的市民。
2.扶持标准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上述获奖专利需第一专利人为我市法人或自然人,不重复奖励。
3.申请材料
(1)专利奖奖励登记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获奖文件、专利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审核后返还;
(3)获奖文件、专利奖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六、关于支持企业专利诉讼维权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十六条)
政策条款:对我市企业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不含外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
(2)申报企业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为诉讼案件原告(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
(3)同一年度内,同一家企业获得各类专利诉讼维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请材料
(1)企业专利诉讼维权资助申请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涉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
(3)法院终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原件、复印件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复印件);
(4)维权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相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国外案件中的相关外文单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复印件)。
3.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七、关于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十七条)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省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须在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认证机构须为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经国家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第三方认证机构。
2.扶持标准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政策条款: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
(1)申报单位须为在绍兴市区注册或登记的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申报项目须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立项备案,在当年完成并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合格;
(3)专利导航项目所建专利数据库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信息数据为基础、符合研发要求、由专题专利信息数据和相关数据库软件构成的计算机集成系统。
2.扶持标准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开展专利导航的合同,转账记录及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3)购买专利数据库或专利数据信息的合同,转账记录及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政策条款: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1)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
(2)在本市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当年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并考核合格;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含外地代理机构在绍登记注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址须在绍兴市区范围内。
2.扶持标准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书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3)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至当年度在该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代理机构为该代理师(人)所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发放的当年度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合格标贴;
(5)专利代理师(人)有效的个人银行结算账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八、关于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的操作细则
(绍政发〔2019〕10号文第十八条)
(一)政策条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3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直接承担军方或军工单位(军队各级机关部门及所属部队单位,武警部队,十二大军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军事院校等)的国防科研项目或科研采购一体化项目,包括单独承担和联合承担;
(3)项目整体或阶段性研发完成,当年通过军方或军工单位验收认定已实现研发目标;
(4)项目研发投入与研发目标的关联性需经专家组评审,由所在地发改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组织;
(5)项目研发投入需独立核算且经第三方专项审计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资金投资部分)。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军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如军方或军工单位的任务书、“两厂四方”协议、技术研发合同等;
(4)项目通过整体或阶段性验收的证明材料(可视情要求提供申请验收时的相关资料);
(5)专家组对研发投入和研发目标关联性的评审意见;
(6)第三方关于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属于军方或军工单位的证明材料;
(8)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审批程序
(1)非涉密项目:由所在地发改部门负责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应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
(2)涉密项目:由所在地发改部门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所在地发改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的国防专利,以及其他经认定属于国防科研成果的专利);
(3)利用该项国防科研成果生产产品并有实际销售或经首台(套)认定;
(4)按获取国防科研成果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进行补助。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军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4)通过技术交易市场交易的证明材料;
(5)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凭证(发票等);
(6)属于国防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
(7)国防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产品的关联性证明;
(8)产业化产品销售证明(订单合同、销售发票等)或首台(套)证明;
(9)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审批程序
(1)非涉密项目:由所在地发改部门负责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
(2)涉密项目:由所在地发改部门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所在地发改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