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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6/2018-004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18-08-29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字号: -
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29 10:13 访问次数: 字号:[ ]

绍市农〔2018〕23号

各区、县(市)农林局、科技局,滨海新城农业、科技职能局:

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农业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补齐农业科技短板,提升我市农业产业竞争力,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制定了《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绍兴市农业局                  绍兴市科技局

    2018年8月29日

 

《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1号文件)、《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农〔2017〕99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补齐农业科技短板,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市场需求、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合力推进”原则,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建立一批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主要任务是:

(一)引领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应把突破关键技术瓶颈、补强创新短板、促进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开展科技攻关,提升农业产业创新能力。

(二)做大做强农业科技型企业。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涉农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挥创新的主体作用。

(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通过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农业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农业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将以现代农业产业为支持方向,以延伸做强农业全产业链为目标,重点支持以下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

(一)农业主导产业。

(二)现代农业生态产业。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现代农机装备和农业生产设施。

(五)营养健康食品开发与保鲜物流。

(六)农业生物产业。

(七)跨界融合农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负责填报《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申报书》(附件1)等申报材料。申报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的农业科技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二)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

(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尚未获得市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支持。

(六)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农业、科技部门审核推荐,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第六条 市农业局、科技局依据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根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实施效应等相关条件进行现场评审,并按《绍兴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现场考察评价表》(附件2)赋分,择优提出拟认定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认定数不超过年度计划。

第七条 拟认定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市农业局、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农业局、科技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应当按照建设目标任务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科技攻关,确保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主办企业应承担为其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保障的责任。

第九条 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所在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农业、科技部门应加强对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按照绍兴市品质农业扶持政策,落实对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财政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实行年度统计评价制度(附件3)。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9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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