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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653/2020-011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20-08-1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字号: 绍市科〔2020〕4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5-2020-0005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17 08:49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17日

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建设实效,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科领办〔2020〕3号)、《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意见》(绍市科〔2019〕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范围内已列入省级创建、培育或市级备案半年以上的综合体,纳入本办法考核评价。

第三条 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不断提升综合体建设推进的时效度、与当地实际的匹配度、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与产业结合的紧密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畅度、创新全链条的协同度。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推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产业竞争力等方面,根据各指标完成情况实行排名赋分。另设“特色亮点工作”作为加分项,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综合体建设经验在省内外推广应用的,可予以加分。具体评价标准参见《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指标》(附件)。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综合体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公布。

第七条 当年已参加省级综合体绩效评价的,可不再参加市考核评价,并将省绩效评价结果视同市考核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综合体考核评价数据由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督促指导。如存在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价、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综合体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创新型城市建设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条 对考核评价优秀的综合体,市、区(县、市)两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资源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由属地政府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当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综合体,由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综合体建设运营单位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市级备案综合体,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指标.docx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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